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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5日 济南刑事律师  Tags: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是否属于自首,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杨统河律师,济南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被查获。取保候审期间,其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潜逃。一年后,陈某在被民警围捕过程中,经家属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潜逃,但经家属劝说后仍能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潜逃后的归案行为是对之前逃跑行为的纠正和弥补,而其之前的行为系被民警当场查获,并非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意后一种意见。

  1、陈某不符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该解释同时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中的;犯罪后逃跑;应当是指归案前的行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潜逃已属于归案后的行为,故其在被围捕过程中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该解释中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陈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只有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二者缺一不可。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擅自潜逃,不仅延误刑事诉讼活动,还导致增加了通缉、追捕的司法成本。其之后的归案行为是对之前逃跑行为的纠正和弥补,使之又恢复到逃跑之前已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状态,而其第一次归案的行为系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无自动投案情节。

  如前所述,其第二次归案的行为亦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陈某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因缺乏自动投案的情节,也没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具备认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陈某在潜逃后能主动归案,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即量刑事实两个部分。那么,如何理解自首中的“主要犯罪事实”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即量刑事实两个部分。

  1、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能够决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事实,应当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司法机关的追诉将不能顺利实施;并且,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说明行为人的自动投案是缺乏诚意的,有逃避惩罚的目的,也就是有不接受惩罚的动机,这与自首的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根本目的相背离,不认定为自首是合理的。

  2、在量刑方面,行为人供述的事实如果在两个方面避重就轻,就难说供述的是主要犯罪事实。

  其一、行为人未供述的那部分事实,在金额上、危害程度上比已经供述的部分更重的。如贪污数次,合计100万元,只供述了其中的30万元。如果另70万元在其后被司法机关查实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自首的。

  其二、行为人未能供述的那部分犯罪,决定着其适用法定刑时是否升格。如受贿11万元,应在10年以上量刑;但只交代了5万元,这通常会在5年以下量刑,这直接决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的选择,如果另6万元后也被查实,此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并且,上述两种情况的自首部分,一般也不会再起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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