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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网络诈骗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5日 济南刑事律师  Tags: 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网络诈骗的方式

  杨统河律师,济南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核心内容:面对着网络的犯罪,这个具有如此大隐匿性的一个犯罪条件,是如何进行体现的呢相比较于传统的犯罪,需要怎样进行相应联系呢如何进行起诉、审判等等法律程序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匿性。网络空间中的主体具有一定的隐身性,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塑造自己,将自己伪装成另一个人,或是描绘成理想中的形象。具有真实或虚拟身份的主体相互交杂,从事贸易、进行交往,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空间中,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它不仅使侦察工作更加困难,而且增大了在审判中依据排他性证据定罪量刑的难度。


  另外一个困扰涉及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起诉问题。在网络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所面临的障碍是控方人员缺乏足够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网络犯罪中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危害行为实施人通常都是精通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者是计算机公司,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大量运用计算机技能。而网络犯罪的控诉职能只能由国家行使,由检察官举证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因此,成功地指控网络犯罪要求侦查、起诉人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必须熟知计算机领域内的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即使是在计算机知识普及最广的美国,上自联邦检察官,下至各州的地方检察官,很难从中找到具有能够与犯罪人相抗衡的、较高水平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如果聘请计算机专家协助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高昂的费用加大了诉讼成本,是司法部门难以承受的。如果没有计算机专家介入,又可能面临指控不能成立的危险,这一两难的境地迫使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由被害方派遣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支持,或提供资金聘请专家支持控方的办法。


  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应由国家承担,但是,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的经济犯罪,犯罪行为是通过网络实现的,犯罪的证据也必须在网络中搜寻,如果缺乏具有足够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专家,可能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放纵了犯罪。而重大的经济犯罪,其受害者大多为公司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与其让这些公司坐视公诉机构因资金不足无法聘请有关专家致使控诉失败,造成自己遭受的重大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还不如认可由其提供资金聘请专家为控方服务。在某些新领域,针对新的犯罪特点,可以适度变通原有的机制,允许利害关系人间接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的压力,又可最大限度地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建立以国家支付诉讼成本为原则、有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承担一部分为补充的机制。但是,必须严格限制接受利害关系人资金支持的范畴,只有对网络空间内的重大经济犯罪,需要高昂的费用聘请计算机专家收集证据,受害者主观上愿意支付雇佣专家所需费用的,才可以接受其资金支持,分担诉讼成本。






网络诈骗的方式

  网络诈骗的活动越来越猖獗,让不少人都遭受诈骗而有了金钱上的损失,甚至有些人因诈骗而失去了性命等,后果惨重。网络诈骗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诈骗方式上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最新网络诈骗2017年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网络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金融理财类诈骗是用户涉案总金额最大的诈骗类型,总金额达2476.2万元,单笔交易数额高是导致此类诈骗数额最高的原因。在2017年一季度接到的用户举报中,有64.5%的人是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扫二维码支付等方式主动给不法分子转账,其次有32.3%的人在虚假的钓鱼网站上支付。


  诈骗团伙最常使用的手法是冒充熟人、上司、司法机构等身份,编造一些;急需用钱;的借口进行诈骗。在此过程中,骗子通常会持续保持与受害者的通话,并联合团伙集体行骗,达到让用户主动转账的目的。


  除常见的手机、短信诈骗外,钓鱼网站诈骗也愈发猖獗,不法分子仿造一些电商网站和制造假网站,并借用一些;优惠信息;吸引用户点击进入,在进行交易付款时,不法分子在后台盗取用户的账户信息,并划走用户账户中的钱财,使得用户损失惨重。


  网络诈骗罪判几年: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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