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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三)

发布时间:2023年2月3日 济南刑事律师  

  三、充分运用疑罪从无原则进行逻辑论证。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作为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这一原则进行逻辑论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得出犯罪的唯一结论,从而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有一个故意伤害案。村因村务村主任与一村民发生纠纷,其弟弟看到动手殴打被害人,因处理其他事务在场的公安警察当即将其兄弟二人带走做了笔录,二人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事实经过打人与村主任无关,被害人笔录也未指控村主任;鉴定结论作出后,侦查机关又给被害人及其在场的妻子做笔录,被害人的补充陈述和其妻子证言也相互印证证明另一种事实经过是村主任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律师如何发表辩护意见?我谈了两个点:第一是不能被告人兄弟相互印证的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因为他们的笔录是案发第一时间的笔录;第二、不能排除被害人夫妻指控指控的主观性——因为他们的笔录是知道鉴定结论后有充分的串通时间。因为这两个“不排除”的存在,故不能得出村主任打人的唯一结论。

  还有一个妨害公务案。公安人给醉酒的被告人戴上手铐,被告人对公安人员又踢又咬,后因发现其醉酒严重公安打120送其到医院救治,然后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对醉酒的人使用手铐不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故应当不符合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人反对,说公安人员地醉酒的人使用手铐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其执行公务的正当性。但是,被告人被戴上手铐又踢又咬,你怎么能界定其是反抗的是戴手铐的违法行为还是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呢?不能排除其是因为反抗戴手铐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其出妨害公务的唯一结论。

  最近还办理了一个职务侵占案。一大公司高管,以其亲属的名义开了一家小公司,向大公司供货,若干年挣了很多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建议以他挣的钱为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起诉。问题来了,职务侵占罪定义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你大公司用了人家小公司的货,即使他违法违 约合同无效,但你公司用的这些货值多少钱?你必须和市场有个比较。并且你还要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比市场价偏高了一点,你也不能排除他就是参照市场价的!必须明显高出市场价格,才可能是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就不能得出职务侵占的唯一结论。这个案件至今也没有移送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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