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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2日 济南刑事律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方式:①退回补充侦查;②自行侦查。
  (3)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1个月。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重申期限。
  (5)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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